一、监视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骤
1、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人民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人民和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3、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宣布后要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机关,并告知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二、法定准予监视居住的对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